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计发丧葬抚恤待遇的通知》,对云南省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云南省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政策适用范围为:自2011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职职工、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抚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依据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1995年10月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参保经历计发。《通知》明确具体计发标准为:以参保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发基数,实际缴费年限超过15年(含15年)的,计发月数为14个月;实际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计发月数为14个月×缴费年限÷15,若计算的丧葬补助金低于1200元,按1200元计发。同时,对符合条件的1995年9月30日前已参加工作或已参保的人员加发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参保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月数为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