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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2021-02-23 19:05:00 【字体:

近日, 365体育备用:印发了《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 365体育备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9号)要求,为便于全省各级各部门更好理解《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202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3号),从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监测执法、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以及其他事项五个方面划分中央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明确相应支出责任,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省以下改革实施方案。

为严格落实中央改革方案和《 365体育备用: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精神,云南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在深入开展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对全省生态领域省级与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遵循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原则,以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为基础,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科学划分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实施方案》的出台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为扎实推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等3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主要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指导思想,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生态环境领域省与省以下财政关系,为助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提供制度支撑。二是基本原则,从“坚持中央领导,适度加强省级保障”、“坚持权责匹配,合理确定事权范围”、“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协调推进改革”三个方面简述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权责范围、重点领域和标准要求。

(二)主要内容。主要从5个方面对生态环境领域所属事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予以明确。一是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方面。将全省性、跨区域性及影响较大的生态环境规划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二是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方面。主要包括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等内容。根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分别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和省以下财政事权。三是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污染物排放及生态环境质量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新技术示范引领等内容。根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分别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和省以下财政事权。四是环境污染防治方面。主要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农业农村污染、地下水污染、固化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内容。根据中央改革方案和我省实际,将长江和其他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影响重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中央、省级、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将放射性污染防治,确认为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结合我省实际,将除中央规定的长江流域范围外的云南省其他重点水系和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防治、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固化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根据污染的属地性特点,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五是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方面。主要包括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的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合作等内容。根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分别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和省以下财政事权。

(三)配套措施。参照中央改革方案框架和体例,从“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细化工作方案、推进规范运行”四个方面要求各地有序推进改革工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二是落实支出责任。要求各地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切实履行支出责任。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原则上由各级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贫困地区、沿边地区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等下级政府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上级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三是细化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州(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四是推进规范运行。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系统梳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相关法规制度,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做好修订完善工作,健全完善制度体系,逐步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主要特点

(一)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中央改革方案“要将适宜由地方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生态环境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的要求,一是将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农业农村污染、地下水污染、固化污染防治等事项明确为省级和省以下共同事权。二是将影响较大的跨区域污染防治事项明确由省级和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省以下行政区域内的污染防治事项明确由省以下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三是对贫困地区、沿边地区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和生态退化典型区域等下级政府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上级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

(二)细化明确重点环保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鉴于中央改革方案较为原则,我们在中央改革方案基本框架上,结合实际将部分事项进行了细化分类。一是将“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细分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污染物排放及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等5类。将环境污染防治细分为水、土壤、大气污染防治等7类。并相应明确支出责任。二是中央未对长江、黄河以外的其他重点流域及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作出明确指定。为突出九湖保护治理和六大水系保护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地位,在不突破中央事权划分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将长江流域外的省内其他重点水系和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防治明确为省与省以下财政共同事权,并积极争取中央在事权划分和转移支付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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