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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印发《云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07-24 10:35:00 【字体: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体育局、省新闻办、省气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云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21日


《云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7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持大气环境质量优良,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编制本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5、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7、《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8、《 365体育备用: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44号)

9、《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四)工作原则

以问题为导向,预防为主。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以问题为导向,解决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问题,保持大气环境质量优良。

区域统筹、属地管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按照区域统筹和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区域联动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由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统一协调,各州(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由州(市)人民政府进行统一指挥和协调,实现联合防控,信息共享。

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人员和技术准备,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应急响应期间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有效实施和应急响应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对重点行业实施绩效分级管控,通过绩效分级管控,落实差别化管控措施,编制“一厂(场)一策”应急减排清单,避免应急减排“一刀切”。

(五)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是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本预案及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云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及成员单位

在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响应指挥部”),总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省政府对口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省应急响应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以及宣传组,成员单位由16州(市)人民政府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政府新闻办、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体育局、省气象局等省级相关部门组成。

1、省应急响应指挥部职责

省应急响应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统一组织和统筹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2、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配合相关单位督导各州(市)完成应急响应期间对燃煤锅炉和相关企业的执法检查工作。

(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负责督促各州(市)监督辖区内工业企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开展错峰生产、限产或停产减排措施。

(3)省教育厅

负责督导各州(市)督导辖区内教育行政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辖区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或停止学校户外活动及停课等相关措施。

(4)省公安厅

负责督导各州(市)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对高污染排放车辆和柴油货车的限行和引导措施,负责督导各州(市)组织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构建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对在用超标排放车辆开展检查工作;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户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省财政厅

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6)省自然资源厅

负责督导各州(市)落实停止矿山露天作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

(7)省生态环境厅

承担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方案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和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进行研判会商;负责指导各州(市)完成对工业企业的“一厂(场)一策”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负责督导各州(市)完成应急响应期间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移动源、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工作。

(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督导各州(市)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对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和城市道路的扬尘污染减排措施。

(9)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督导各州(市)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引导公众绿色出行等措施。负责督导各州(市)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及生态环境部门构建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对在用超标排放车辆和柴油货车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10)省水利厅

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期间应急用水的调度和供给。

(11)省商务厅

负责督导各州(市)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举办大型会展活动的措施。

(12)省文化和旅游厅

负责督导各州(市)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举办大型节庆和文化相关活动的措施。

(13)省卫生健康委

负责指导督促各州(市)做好重污染天气患病群众医疗救治和特殊人群健康防护工作,组织开展公众防病知识宣传。

(14)省应急厅

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重大灾害事故应对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做好企业因重污染天气影响停产后复产复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指导工作;做好重点行业、重点场所消防安全保障工作。

(15)省市场监管局

负责督导各州(市)完成应急期间对特种设备目录内燃煤锅炉的执法检查工作。

(16)省能源局

负责督导各州(市)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火电行业的应急减排措施;负责协调应急响应期间的能源调度和保障工作。

(17)省林草局

负责督导各州(市)暂停实施森林防火计划烧除,采取其它清除措施,更加科学环保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18)省体育局

负责督导各州(市)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举办大型体育活动的措施。

(19)省新闻办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统筹协调省内报纸、广播电视台、重点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开展各级别应急响应下的健康防护措施和需采取的减排措施的宣传和发布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20)省气象局

负责组织开展气象条件的观测工作,制定重污染天气观测、预报预警方案;负责及时发布和上报气象条件预报信息;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进行研判和会商;负责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各州(市)人民政府职责

各州(市)人民政府应负责建立州(市)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领导组织机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编制本州(市)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及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的具体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应急响应期间应组织做好应急监测和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州(市)内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各领域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按照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做好区域联合应急响应。

(二)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

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应急响应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分管副厅长兼任,联络员由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省应急响应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有关制度,组建专家组、监测预报组和督导检查组,对重污染天气形势进行研判、会商;对各州(市)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根据研判和会商的结果及时将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进行上报和通知有关州(市);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和省应急响应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专家组

专家组由生态环境、气象气候、应急管理、环境评估等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

专家组负责分析、研判各州(市)大气污染情况和气象扩散条件,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启动等级以及应急响应措施等提出对策和建议,为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四)监测预报组

监测预报组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省气象服务中心组成,提供监测技术支撑。

监测预报组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工作方案并组织16州(市)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部门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的应急监测工作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工作;基于当前大气污染状况和气象条件分析和研判未来大气污染变化趋势,并及时向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大气环境质量和气象条件观测预报数据信息,根据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五)督导检查组

督导检查组由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督导检查组负责在应急响应期间对进入应急响应的各州(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和检查,采用会议调度、现场监督指导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等问题提出处置、整改或执纪问责建议。

(六)宣传组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建宣传组。

宣传组负责在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形成重污染天气的成因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相关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做好社会动员,防范舆情风险。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与会商

省、州(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分别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并结合实时和历史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的预测,省级预报中心要逐步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

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及时发起会商。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确保对重污染天气的发展形势进行及时研判。

(二)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等有关要求,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均值计算,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按照污染控制范围,将预警分为州(市)级预警和区域应急联动预警两个层级。

1、州(市)级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各州(市)可结合当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指标,进一步降低各级别预警的启动标准,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区域应急联动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相邻5个州(市)及以上平均AQI日均值>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相邻区域州(市)启动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预测相邻5个州(市)及以上平均AQI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相邻区域州(市)启动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预测相邻5个州(市)及以上平均AQI日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相邻区域州(市)启动红色预警。

3、特殊启动条件

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全省大气环境保护要求、跨区域大气污染情况以及下达的城市环境空气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实时动态分析后,提出直接启动州(市)预警的建议,报省应急响应指挥部批准后可直接启动州(市)预警,接到启动州(市)预警的建议的州(市),应及时组织和部署相关工作。

当大气环境质量受境外污染影响明显时,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确定污染物来源后尽快向国家生态环境部报告,受影响的州(市)应尽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预警的发布、调整与解除

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

原则上预警信息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

当预测到某个州(市)未来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时,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监测预报组及专家组进行联合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报请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将预警信息发送至达到预警条件的州(市)人民政府并同时上报省应急响应指挥部,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本地区的预警信息。

达到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条件时,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向应急响应指挥部提出启动预警建议,经审批同意后,由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州(市)人民政府,由相关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本辖区的预警信息。相关州(市)接到区域应急联动预警通知后,4小时内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发布方式及内容

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应同时向相关部门、企业、媒体和公众进行发布,发布方式主要采用文件、手机短信、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进行发布,也可采用报纸、电子显示屏、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进行发布。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大气环境质量实时变化情况、主要污染物浓度实时监测数据、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公众健康防护措施、需要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气象条件变化情况以及预报预警信息等内容。

2、预警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但未达到预警解除条件时,降低预警级别。

3、预警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解除程序参照预警发布程序。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1、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将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三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2、应急响应的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州(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各相关部门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省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和省级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督导检查工作。

(二)指挥与协调

州(市)应急响应启动期间,由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州(市)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区域应急联动响应期间,由省应急响应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各相关部门落实和实施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开展区域联合防控。

(三)应急监测和监管

省级和州(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应主动展开应急监测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涉及应急响应工作职责的各相关部门主动展开执法检查工作,并实时共享数据,确保应急响应时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各州(市)应提前对辖区内各涉气污染源进行摸排,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要求编制完成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并报送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备案,各州(市)在应急响应期间应按照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工业源、移动源和施工扬尘污染的应急响应措施,对涉及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管控,实施“一厂(场)一策”清单化管理,避免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并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 “一厂(场)一策”实施方案并留存备案,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化管理,各州(市)每年应对应急减排清单进行及时更新。

污染减排强制性措施中,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二氧化硫、颗粒物(PM)、氮氧化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要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各州(市)可根据辖区内首要污染物情况内部调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削减比例,但二者总削减比例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各州(市)在编制应急减排清单时应将上述减排目标分解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中。

2、分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特殊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适当减少户外活动;

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少户外运动;

建议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暂停实施森林防火计划烧除,采取其它清除措施,更加科学环保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污染减排强制性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增加施工工地和裸露场地洒水抑尘频次,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的可正常进行),料堆、土堆全部覆盖;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的路段在日常保洁频次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机械化清扫、洒水抑尘和喷雾作业频次;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州(市)应按照“一厂(场)一策”的要求,根据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源实施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以水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运输、石化、化工、钢铁、火电、有色等行业企业为管控重点,对于工业企业的限产和停产应根据行业绩效分级管控的要求,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或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减排,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应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减排清单中的各项措施能有效落实。

其它减排措施。加大对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有色、炼焦、石化等行业企业和城市建成区内燃煤设施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大对在用超标排放车辆和柴油货车的执法检查频次;建筑、市政涂装行业和汽车维修行业进行错峰建设或错峰经营。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时,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特殊人群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开展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的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减少举办大型节庆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Ⅱ级响应时,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适时增开公共交通运营班次,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污染减排强制性措施:

Ⅱ级响应时,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实施区域限行;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河港、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 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涉及《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中重点行业的,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要求执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州(市)按照“一厂(场)一策”的要求,根据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源实施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其余要求按照Ⅲ级应急响应的要求执行。

其它减排措施。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喷涂粉刷作业。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时,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特殊人群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暂停户外作业;

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适时停课;

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建议性措施:

Ⅰ级响应时,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建议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污染减排强制性措施:

Ⅰ级响应时,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各州(市)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扩大高排放车辆的限行区域。

工业减排措施。各州(市)按照“一厂(场)一策”的要求,根据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源实施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其余要求按照Ⅱ级应急响应的要求执行。

其它减排措施。采取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减少和控制大气污染。

(五)信息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发布部门是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的公开部门,应主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方式,也可采用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和有效地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公众健康防护措施、需要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应急响应结束后的评估结果等内容。

(六)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管

启动应急响应期间,督导检查组应采用召开应急响应工作调度会议、现场督导等方式实时调度相关州(市)应急响应工作的执行情况,相关州(市)应按照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将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上报,并按照调度的要求及时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调整,确保应急响应工作的顺利完成,在发布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应派专人到各州(市)开展监督和指导工作。

(七)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预警解除程序按照本预案“预警的发布、调整与解除”一节的要求执行。

五、区域应急联动

启动区域应急预警和响应期间,相关州(市)在接到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应按照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根据应急预警级别启动对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相关州(市)人民政府应组织辖区内各部门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并配合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区域应急联动相关工作,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省应急响应指挥部的安排和部署,做好相关州(市)的调度和指挥协调工作,确保区域应急联动的顺利开展。

当省应急响应指挥部接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跨省应急联动预警通知时,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相关预警信息通知相关州(市)人民政府,相关州(市)应按照预警通知的要求,并结合州(市)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警和响应。

六、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此次重污染天气应对的预报预警工作、应急措施实施工作以及最终实施效果等进行总结和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相关州(市)应当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报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应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提出的改进措施等。

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会同相关州(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咨询组开展应急响应过程评估,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同时提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建议,评估报告上报省应急响应指挥部。

七、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并不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培训,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各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应建立专家队伍,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和空气质量监测仪器等硬件设备,增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对细颗粒物、臭氧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源解析研究,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重点企业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报准确度,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长期变化趋势预测工作。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应建立覆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通讯录,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确定至少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联络员,确保联络通畅,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四)后勤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和人员的调配计划,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医疗应急物资和健康防护器材等物资,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顺利开展。

(五)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演练、宣传、培训等所需的工作经费,逐步加大对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和气象监测设备、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的投入,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六)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在应急响应期间要安排警力,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确保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顺利开展。

八、应急预案管理

(一)监督问责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各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预案的管理与修订

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修订,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州(市)参照国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要求,完善和修订州(市)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预案的宣传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宣传的方式,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的宣传,重点加强公众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提高公众预防能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应急预案的演练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要求适时组织预案演练,重点对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督导检查执行等方面进行演练,并及时进行总结评估,适时提出预案修改建议,逐步完善应急预案。

九、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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