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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3000010/202205175
文号
云医改发〔2022〕2号
来源
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公开日期
2022-04-24

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
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医改经验深化三医联动改革的若干措施

各州、市医改领导小组,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省三明市视察时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加快推动实现大病重病在本省解决、常见病多发病在市县解决、头疼脑热等小病在乡村解决,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广三明医改经验,协同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难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

(一)强化医改领导小组作用。持续推动由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由一位政府负责同志统一分管医疗、医保、医药工作,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医改工作。各级医改领导小组及秘书处每年至少研究2次医改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医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医改工作培训。健全医改领导小组信息报送、情况通报、监测评价等工作机制。(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按照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各级财政对同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承担支出责任,加大对基层、公共卫生的倾斜力度;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六项投入责任;健全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对中医(民族医)医院、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推进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和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省级和分娩量较大、人口较多的州(市)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支持健全中医药服务网络体系。“十四五”期间,财政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并对推广三明医改经验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倾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健全完善医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建立书记、院长定期沟通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和现代医院管理各环节、全过程,把党的建设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合理均衡布局。加快推进心血管、呼吸、肿瘤3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进省级公立医院对口支援州(市)公立医院学科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带动各州(市)公立医院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推进县级医院提质达标工程,支持县级公立医院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改善人民群众就医环境。加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绩效监测与评价。鼓励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提升能力水平,与公立医疗机构形成相互补充、差异化发展的格局。到2025年,不少于10个州(市)各有1所医院达到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指南推荐标准要求,力争60%以上的县均有1所县级公立综合医院基本达到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要求,50%以上的县中医院基本达到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要求,全省重点疾病外出转诊比例逐步降低,县域就诊率和县域内住院人次占比稳步提升,县域就诊率达90%以上。(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医保局,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增强县级医院临床专科能力,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创新分级诊疗和医防协同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和有序就医。加强对医疗联合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绩效考核。(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健全完善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提升医疗服务规范化水平,到2025年,三级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入径率达50%以上,二级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入径率达60%以上。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立医院合理用药、规范诊疗等信息。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合理增长机制,加强医疗服务、药品、检查检验等费用增长监测,将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纳入对公立医院院长的考核评价指标,推动各级公立医院有序发展,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服务供给。(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程序。依法依规优化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程序,及时调整价格听证目录,允许定价部门采取简明易行的方式调查成本和听取意见。强化公立医院价格监测评估,加快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情况的监测体系,为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提供依据。(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贯彻落实省医保局等4部门印发的《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实施方案(试行)》(云医保〔2020〕149号),“十四五”期间,省级及有价格调整权限的州(市)每年开展1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评估,符合条件的要以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费用为基数,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总量,在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特色优势突出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逐步减少医保基金按项目付费的比例,提高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等医保支付方式所占的比例。到2025年,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或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医保基金占全部符合条件的住院医保基金支出的比例达到70%。(省医保局,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开展药品耗材集采工作。全面落实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耗材政策,鼓励采取省际联盟、价格联动等方式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以外、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耗材分类分批推进集中带量采购。全省和省际采购联盟等中选结果、交易信息、中选产品降价幅度和约定采购量等信息及时上传国家医保信息系统。力争2022年底前采购药品通用名数超过300个。到2025年,国家和省级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通用名数要超过500个。(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机关事务局,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药品耗材集采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统筹地区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在一个采购年度结束后,及时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医保结余留用资金额度,并及时向医疗机构足额拨付。激励医疗机构合理使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将配备使用集采中选药品纳入合理用药考核。(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根据当年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按照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医院,结合绩效考核结果,根据“两个允许”要求,合理核增公立医院薪酬总量,不计入总量核定基数,合理确定人员支出占公立医院业务支出的比重。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公立医院可采取多种方式自主分配。可继续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确定其他更加有效的分配模式。可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逐步建立体现岗位职责和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发挥薪酬制度有效激励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

(十三)探索完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管理机制和监管机制。理顺医疗联合体与其举办方、监管方之间,以及医疗联合体内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形成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可持续的制度安排。加强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确保其履行应有职责,保障医疗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合理利益与积极性。(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开展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试点。选择玉溪市、保山市、临沧市作为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试点,探索创新医保支付和财政补助方式,引导其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效率和水平。探索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支持中医医院牵头组建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到2022年底全省不低于90%的县(市、区)建成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强化医共体管理委员会责任,协同推进药品供应、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人事薪酬等改革。推动医共体内资源整合,实现机构、人员、财务、业务、药械、信息、医保、绩效考核等统筹管理。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家庭医生签约补助等相关经费打包给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筹使用。(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根据服务人口、交通条件、服务能力基础等,引导中心卫生院建设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支持条件成熟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社区医院;加强基层心脑血管救治站、慢性病管理中心建设。根据农村人口变化趋势,动态调整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规划,在人口较少或居住分散的偏远地区,加强县乡巡诊、邻(联)村卫生室延伸服务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并配备合格乡村医生;加快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推进老专家服务基层健康行动。到2025年,全省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并至少建成1个符合自身功能定位的特色科室;50%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服务能力推荐标准,基层慢病管理中心实现全覆盖。(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医疗卫生机构智慧化水平。以医院、区域全民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成熟度测评、电子病历应用分级、智慧医疗服务评级等为抓手,加快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进医共体内县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融合。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结合各地实际健全辖区内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优先选取稳定性好、高值高频的检查检验项目进行互认。加大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数字化设备投入与培训,助力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网底延伸,实现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实时动态管理。升级远程医疗系统,促进远程医疗在“县县通”基础上延伸至乡村两级。以省“互联网+药品流通”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医药产品流通协同及监管中心,实现与省招采平台、各医疗机构管理系统、医共体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优化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国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出台后,制定我省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新增价格项目申报流程,加快受理审核进度,明确办理时限,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每年至少新增1次医疗服务项目。探索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傣、彝、藏等民族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有关州(市)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编码后定价。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医疗机构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探索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持续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资金按人头打包付费改革,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超支自负,结余资金作为医共体成员单位医疗服务收入,主要用于绩效分配、人才培养、专科建设等。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发布中医优势病种,鼓励选择部分中医优势病种试点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纳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同步纳入云南省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支付范围,中药饮片(不含中药配方颗粒)按照“甲类药品”管理,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配方颗粒按照“乙类药品”管理。(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用足用好编制资源,对符合条件的编外专业技术人员,可充分考虑其从医经历、业绩、贡献等,通过公开招聘等严格规范的程序择优聘用,纳入编制管理。开展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管理试点。建立“省管县用”对口帮扶机制,对医疗服务能力薄弱的县实施“组团式”帮扶。总结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探索经验,鼓励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试点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根据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需求,合理增加医疗卫生机构中级、高级职称岗位比例。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设置总会计师,不再设置职权重叠的副职。(省委编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完善医疗机构薪酬分配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借鉴三明做法,优化公立医院薪酬分配办法,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岗位差异,合理确定不同岗位人员的薪酬分配结构。探索开展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年薪制试点。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鼓励支持地方探索有利于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积极性的薪酬分配政策。结合实际推进中医药领域薪酬制度改革。(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二十二)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学习三明市坚持人民至上、敢为人先的改革精神,真抓实干,动真碰硬。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试点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地方和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等要对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先行先试,大胆突破创新。各公立医院要把握发展契机,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结合现状加强统筹谋划,明确阶段目标,努力实现“三个转变”。(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监测评价。将医改任务推进情况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医改牵头协调机构要建立推广三明医改经验的任务台账,跟踪监测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加强定期调度和督导,为地方改革探索提供必要支持,及时总结、交流、宣传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滞后的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医改领导小组

2022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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