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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系列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专场发布会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2019-04-16 10:00:00   【字体:

田虎青:

谢谢王亚锋副检察长的发布。下面,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彭光明同志通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件信息。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彭光明发布新闻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彭光明:

一、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保一方平安

案例一周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0年以来,周某先后纠集高某某等十余人形成了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层次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争强斗胜、获取非法利益,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周某通过发放酬劳、安排住宿、提供工程等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笼络,同时,也使用暴力殴打等手段威慑组织成员,从而实现对组织成员管理和控制。以挂靠十四冶建设集团下属公司等形式承揽建筑工程获取经济利益,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以经济实体为支撑和掩护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以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及利益。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昆明市建筑行业等领域形成了一定规模的非法影响力和控制力,严重侵犯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利,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6年6月29日,该组织实施了在昆明市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的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犯罪,该起犯罪导致两人死亡、多人轻微伤。此外,该组织还在数年内实施了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十余起犯罪以及多起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积极引导侦查,经补充侦查增加案卷材料53本,追诉遗漏的犯罪嫌疑人1名,将取保候审的张某等二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案件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周某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其中,对周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 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宋某恶势力团伙

2013年以来,以宋某为首,莫某等7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元谋县境内,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14次向20余名受害人强拿硬要财物共计14万4千余元,并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要求菜农在蔬菜交易时违背正常的公平交易规则,以特定价格将蔬菜卖给该恶势力团伙。该团伙横行霸道,非法取财,扰乱相关市场的交易秩序,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其中,认定主犯宋某构成敲诈勒索等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案例三疯狂进行抢劫犯罪的苏某某恶势力团伙

2016年7月起,以苏某某为首,田某某等十余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麻栗坡八布乡附近区域,多次作案,采用摩托车拦截车辆,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威胁被害人等方式,抢劫途经此地的运输走私货物车辆。此外,团伙成员翟某某还参加一起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其中,认定主犯苏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四 利用开设公司进行犯罪的李某恶势力团伙

2017年6月以来,李某某利用其开办的公司,纠集钱某某等人,并以招工等方式陆续纠集左某某等十余人,以公司为依托,为实现独占市场、排挤同行业竞争对手、扰乱社会秩序等非法目的,在南涧县以及相关地区实施了聚众斗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赌博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该恶势力团伙对外以多种方式欺压残害群众,插手民间纠纷,以此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对内以公司的管理模式向组织成员提供食宿,发放薪酬,形成了依托合法公司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其中,认定主犯李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等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五纠集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李某某恶势力团伙

2015年以来,李某某纠集段某某等三十余人,逐渐形成以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芒市地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团伙成员肆无忌惮地实施犯罪,以威胁、恐吓手段向多家商户长期索要保护费,在人群密集的KTV与饭店等公众场所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用言语威胁、挑衅,乃至于殴打的方式阻挠警方正常执行公务。为壮大团伙,李某某等人还吸纳蒋某某等五名未成年人加入团伙,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其中,认定主犯李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等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万元。

案例六 非法拦截走私车劫掠财物的李某恶势力团伙

2016年以来,李某、盘某某等十余人,长期盘踞在河口235省道老范寨乡大树塘公路边,对途经此地的大货车采用追逐、拦堵的方式将车逼停后,对驾乘人员实施抢劫,其中,数名团伙成员还多次向该地非法聚赌窝点的摊主强行收取保护费。该团伙利用案发地系老昆河公路,部分拉载走私冻品或货物的大货车会绕道途经此地,以“黑吃黑”的方式对这些大货车实施抢劫,被害人不敢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心理,长期盘踞在此作案,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其中,认定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盘某某构成抢劫罪,判处团伙成员四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通过高压态势打击一批黑恶势力犯罪,特别是对企图通过国境屏障大肆侵害中国公民权益、以暴力手段非法垄断相关行业、扰乱相关区域社会治安与市场秩序的犯罪分子予以从重、从严打击。以此维护社会治安,营造良好市场氛围,捍卫边境安宁,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以实际行动践行“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承诺。

二、发现黑恶势力背后问题,积极参与“破网打伞”

案例七 陈某某等人涉黑走私团伙背后保护伞

2015年以来,陈某某先后邀约了田某某等人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中越边境上私设走私通道,为走私白糖、大米等普通货物,越南生猪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提供便利,收取“码头费”。该组织有明确的分工,以收取的“码头费”作为支撑犯罪的经济来源,购买金项链给核心骨干成员佩戴作为骨干成员的地位象征。其中,陈某某负责疏通与走私相关的“关系”,田某某负责桥头的事务,听从陈某某指挥、管理组织成员,安排人员在码头上点货、看路护私、收取“码头费”、发放组织成员工资、结算日常开销等事务。田某某被抓获归案后,陈某某安排辛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处理走私路线上拦截运输车辆的事情。该组织在马关、文山一带,逐步形成组织架构明显,人员基本固定,层级及内部管理关系明确,在中越边境私设走私通道,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大米、玉米、白糖等普通货物入境,攫取非法利益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此过程中,为实现其组织利益,陈某某等人通过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向边防警察行贿、妨害边境管理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桥头乡、马关县及周边地区为霸一方,欺压走私路线沿途百姓,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深挖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保护伞”的职务犯罪线索,依法履职,已将发现涉及“保护伞”的十余起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案例八 袁某某帮助恶势力团伙逃避处罚受贿案

袁某某利用担任富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巡逻防控中队副中队长,利用履行该所案件办理中队治安组行政案件查处及办理的职务便利,帮助涉嫌持刀伤人的余某某逃避刑事处罚,并收受了余某某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余某某钱财,不依法履职,放纵了相关恶势力团伙重要成员余某某逃避处罚,充当了恶势力团伙“保护伞”,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认定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央“破网打伞”要求,在着力解决表层的滋扰百姓、破坏社会稳定的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注重通过办案,依职深挖案件背后的线索,拔除给予黑恶势力以非法庇护的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以此服从、服务好大局。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回应重点关切领域

案例九 破坏生态环境的马某某恶势力团伙

自2010年起,以马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纠集多人,在从未获得过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以复土植被、承包经营或修路等名义,在大风垭口、白莲水井等地以暴力等非法手段为依托,私挖滥采,将国家的矿产资源非法据为己有。为实现犯罪目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买强卖矿石,对保护矿产的村民进行恐吓、殴打,并拉拢基层组织干部包庇其罪行,构成了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逐步形成了在一定区域有严重危害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成立,其中,主犯马某某犯非法采矿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2万元,对依法扣押的磷矿石共计126115.04吨予以追缴并依法处理,并追缴涉案销售磷矿石违法所得人民币700余万元。

案例十 破坏生态环境的刘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08年起,以刘某某为组织、领导者,李某某为骨干,胡某某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金平相关区域开始实施犯罪。该组织先后聚集了三十余人,长期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了多起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性质恶劣的犯罪,通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特别是该组织采取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手段,在攫取、聚敛大量非法经济利益的同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矿产资源,为实施犯罪,还进行爆炸物的非法运输,给当地公共安全造成很大隐患。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其中,认定主犯刘某某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一直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予以重点关注,在专项斗争中对利用黑恶势力以破坏生态环境,通过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手段谋取不义之财的团伙予以重点打击。办案时注重深挖细查涉案团伙非法获利情况,通过依法追缴、罚没,打垮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努力做到办案力度、质量与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履行好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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